申请东营区公租房的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导语 东营区辖区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照以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东营区公租房的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东营区公租房的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东营区辖区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照以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东营区公租房的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东营东营区城镇户籍。

  2.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其中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需经民政部门认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东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含)以下。

  3.家庭成员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租房应实际租住房屋并办理租赁备案。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东营区居住证(河口区、垦利区、东营港开发区无需提供居住证),且工作地在东营区城镇。

  2.截至申报之日,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家庭成员在东营市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5.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东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租房应实际租住房屋并办理租赁备案。

  7.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东营区城镇户籍,且工作地在东营区城镇。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

  3.截至申报之日,在我市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家庭成员在东营市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5.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东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租房应实际租住房屋并办理租赁备案。

  7.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5年内累计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原申请人应在保障期限到期前3个月提出变更保障类别申请。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胜利油田等无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

  2.申请人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东营市中心城(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有住房。

  4.申请时向租房地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应实际租住房屋并办理租赁备案。

  5.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我市内其他辖区享受过阶段性补贴后转至我辖区的发放期限累计计算。

  注意:以上(一)(二)(三)(四)项,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

  截至申报之日,年满28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人员,也可以单独申请。

  家庭成员名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含预告登记)房产、网签合同备案房产、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份额以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私有房产的面积核定范围。(四)项中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其父母在东营市中心城有住房的,视为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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