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导语 东营开发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可以申请公租房,具体申请对象及条件详见正文!
东营开发区公租房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保障对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统称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东营区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家庭,且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东营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三)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东营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不低于80%,且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 平方米的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东营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无自有住房,且毕业5年内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五)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东营区居住证、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无自有住房、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截至提出申请之日,具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1 年(含)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
3、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未租住市中心城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不含经营性用车)但购置价格(不含税)在 10 万元(含)以下(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累计相加计算);
6、申请家庭月人均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
7、申请家庭月人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
8、申请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数额不超过10万元。
9、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原区(街道)属国有(集体)破产、倒闭企业的原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家庭未享受宅基地并同时符合上述 2、3、4、5、
6、7、8 项条件的,到企业主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申报。截至提出申请之日,年满 28 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员,也可以申请。
(二)申请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截至提出申请之日不满 5 年;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4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6、未租住市中心城辖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7、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不含经营性用车)但购置价格(不含税)在10万元(含)以下(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累计相加计算);
8、申请家庭月人均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
9、申请家庭月人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
10、申请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数额不超过10万元。
11、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住房保障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居住证;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未租住市中心城辖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6、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不含经营性用车)但购置价格(不含税)在 10 万元(含)以下(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累计相加计算);
7、申请家庭月人均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
8、申请家庭月人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
9、申请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数额不超过 10 万元。
10、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房屋的面积核定范围: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2、办理转移登记不满 1 年的曾有产权房屋(截至提出申请之日起);
3、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4、已办理商品房网签的房屋;
5、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 补充:家庭及人口数量及住房建筑面积条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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