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出租车司机行为规定有哪些

导语 东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具体行为规范详见正文!

  营出租车司机行为规定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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