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港公租房申报对象及条件
导语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不含胜利油田)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具体申请条件详见正文!
东营港公租房申报对象及条件如下: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不含胜利油田)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内城镇户籍;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低收入家庭);
3.家庭成员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不含经营性用车)且购置价格(不含税)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的,购置价格累计相加计算。
截至申报之日,年满28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人员,可以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内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
3.截至申报之日,在本申报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家庭成员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无私有房产。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原申请人应在保障期限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变更保障类别申请。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内居住证;
2.截至申报之日,已在本申报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不含)以上;
3.家庭成员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无私有房产。
以上(一)(二)(三)项,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家庭成员名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含预告登记)房产、网签合同备案房产、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份额以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私有房产的面积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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