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农高区公租房保障对象及申报条件
导语 东营农高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交流调入我区无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享受实物配租)。具体申报条件详见正文!
东营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农高区)公租房申请: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交流调入我区无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享受实物配租)。
二、实物配租初次申报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或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员:
1.有东营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落户满1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区统计局(参照垦利区)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年收入基数;
3.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未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家庭无机动车辆或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车辆价格以购置发票为准,同时拥有多辆车时累计计算);
6.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具有本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本区城镇户口转业、退伍军人,考取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及公益岗人员户口不限;
2.全日制大专院校及以上毕业或转业、退伍不满5年;
3.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未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6.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区连续居住,且持有本区居住证1年以上;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未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调入本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符合国家规定的调入政策;
2.在本区无住房,且未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三、其他有关条件的要求及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房屋登记或网签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
2.私有住房转让不足1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的;
3.在本区拥有住宅的;
4.已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已享受公租或廉租实物配租、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置补贴、廉租房租赁补贴、城中村或棚户区安置)的;
5.按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妻双方及户口登记簿中的未婚子女,或无配偶、无子女年满 28 周岁的单身人员,按一户认定。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
(三)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年度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收入的,提供失业证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四)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住房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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